李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4432942505.4;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社会职务: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粤港澳大湾... 详细>>
律师姓名:李浩律师
手机号码:18211226597
邮箱地址:2975921504@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特许经营(加盟)模式在餐饮、零售、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运用,但由于合同履行不规范、品牌方管理缺位等问题,相关纠纷频发。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制造业与商贸中心,特许经营市场活跃,相关司法实践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本文结合真实案例(隐去案号),从知识产权律师视角解析佛山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与实务要点。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备案与信息披露是关键
1.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引发行政处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在订立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佛山法院普遍认为,备案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典型案例:某佛山餐饮品牌未备案即授权加盟商使用其商标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引发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特许人因违反《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需披露经营资源、财务状况、诉讼历史等信息。若特许人隐瞒关键信息(如商标未注册、直营店数量虚假等),加盟商可主张欺诈撤销合同。
典型案例:佛山某教育机构在加盟招商时宣称“拥有多项专利”,但实际未获授权。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加盟商损失。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重点关注“冷静期”与根本违约
1.加盟商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冷静期”条款的适用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加盟商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俗称“冷静期”)。佛山法院通常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判断“合理期限”:
若加盟商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如未开店、未接受培训),法院支持解除;
若已投入经营,则可能认定超出“冷静期”,解除权丧失。
典型案例:某加盟商签约后3日内提出解除,但特许人已提供培训并协助选址。佛山法院认为其已实际履行合同,不支持无责解除。
2.特许人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未授权核心经营资源(如商标、技术秘密);
未提供运营支持(如培训、供应链保障);
虚假宣传(如虚构盈利数据)。
典型案例:某品牌方承诺“保证月盈利5万元”,但实际因选址不当导致亏损。佛山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
三、损失赔偿的认定:举证责任与计算方式
1.加盟商的举证责任
加盟商需证明损失与特许人违约的因果关系,但实践中常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佛山法院倾向于要求特许人提供加盟店的平均盈利数据作为参考。
2.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加盟费、装修费、设备采购费等;
间接损失:经营亏损、员工工资等(需充分举证);
惩罚性赔偿:若特许人存在欺诈,可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典型案例:某加盟商因特许人提供的设备不达标导致无法开业,法院判决返还加盟费并赔偿装修损失,但驳回其主张的“预期利润”。
四、知识产权律师的实务建议
1.特许人合规要点
确保商标、专利等权属清晰;
完善信息披露文件,避免虚假宣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
2.加盟商风险防范
签约前核查特许人备案情况及知识产权状态;
保留宣传资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谨慎对待“保底收益”承诺,要求写入合同。
3.诉讼策略
特许人可主张加盟商经营不善系自身原因;
加盟商应重点攻击信息披露瑕疵或资源授权缺陷。
结语
佛山法院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加盟商免受欺诈,也避免特许人承担过度责任。知识产权律师应帮助客户完善合同设计、留存履行证据,以降低诉讼风险。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商业合作深化,特许经营模式的合规与争议解决将更受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211226597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Copyright © 2021 www.zhishichanquanlv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